时间:2016-10-06 08:08:38作者:admin浏览次数:1177次
临沂婚姻挽救支招:婚前买房应签署协议以防纠纷
最近网上疯传着这样一则新闻,讲的是一对年轻的男女在结婚前男方父母给自己的准儿媳买了房子,分手之后父母索要房子遭到法院的驳回。
故事是这样的,小苏和小李于四年前经人介绍认识,后来谈起了男女朋友。随后,小李怀了身孕,小李母亲认为,距离小苏到法定结婚年龄,还有4年。她担心,这期间小苏不要她女儿小李,便要求男方给她女儿买房子。
2013年3月全款出资60万元在崇州购下一套商铺,作为小两口婚后的生活来源。小苏和小李所占商铺份额为各自50%。随后,两人举行了婚礼,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,未能办理结婚登记。同年7月,两人生育了一个男孩。
谁都没有想到小苏和小李婚后因为儿子抚养问题,时常发生争吵。今年,二人达成一致,同意分手。
婚结不成了,小苏母亲试图要回小李名下的房屋未果,便起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对小两口崇州商铺的赠与。
小苏父母代理律师认为,本案构成了事实上的赠与,这不是普通的无偿赠与,而是一种隐含附目的性的赠与。小苏父母出资购买房屋,是认为小苏和小李能顺利登记结婚,共同生活下去。由于小两口感情不和分手,小苏父母撤销房屋赠与符合情理。此外,《婚姻法》22条规定,当事人在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。所以,涉案房屋应是小苏父母对小苏的个人赠与。
但小李的代理律师认为,小苏父母在购买房屋时,没能正确表达赠与意思。从小苏父母的行为来看,这应当属于金钱赠与,而金钱赠与一旦给付,不能撤销。
法院审理
不支持小苏父母诉求
婚前买房应当签署协议
婚前买房涉及诸多细节,这也成为了市民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,那么,婚前买房要注意什么呢?
临沂婚姻挽救提醒,年轻情侣需依靠父母帮助买房,而且房产证上已写明两个人名字的,还需要再另外签署一份协议。如果双方分手,在没有任何协议或者凭证的条件下,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归双方共有,父母也无法追回出资钱款。此外,房产证上,两个业主名称是要分大、小产权的。房产证要体现情侣两人的名字,应当事先协商好房产份额配比。在双方还未确定夫妻关系前,可以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共同签署一份协议。